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0218号
原告: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塔布赛村。
法定代表人:崔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国,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克宝,职务不详。
原告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