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友艾禾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塔布赛村。
法定代表人:崔巍。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中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友艾禾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案款。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我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暂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淑红
审判员 李向东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