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4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宝安集团工业区第9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8TE3T。
法定代表人:谭雪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314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401.6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314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3143号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美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