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旭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初247号
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旭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谌志道。
被告:谌志道,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旭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谌志道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江西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