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审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经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上诉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俊
审判员***
审判员颜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