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精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南充市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异50号
案外人:伍青平,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3组。
法定代表人:熊林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潆华工业集中区潆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
本院在执行四川精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6)川0108执1461号,案外人伍青平对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案外人伍青平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伍青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舒友蛟
人民陪审员  卢小蓉
人民陪审员  韩红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