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918号之一
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冯殿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6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婉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