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1125号
原告贵州安黔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凯宏楠竹花园二期10-15栋架空层1层C4-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安黔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贵阳市云岩区,且涉案的《安泰密封胶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约定管辖载明为“贵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未具体明确,应视为无效约定。故本院并无管辖权。因上述合同均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解释,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营地点为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