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一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25026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6月间,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但传唤无果。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25026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谷晓梅
人民陪审员  张雨萌
人民陪审员  崔景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