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279号之二
原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G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25元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