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一起智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4174号 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G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一起智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8号C座二层C-2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起智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