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4563号
原告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宁,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轩,(系***丈夫),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叶草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00号裁决,原告四叶草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叶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宁、杨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轩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叶草公司诉称,被告因重复犯错被原告通报批评,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2月扣发的1981.88元绩效已通过3、4月补发,10月绩效因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扣除。请求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250元;2、原告不向被告分别支付拖欠工资1981.88元、96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原告通报载明的违规、违纪情况;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续签,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原告自认拖欠被告工资1981.88元,扣发工资960元,应向被告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7年9月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2017年12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2020年7月16日,原告作出一份通报,通报内容为被告***在大群内散播带主观色彩的言论、无端制造本次事端,认定其为三级违规;2020年10月19日作出第二份通报,通报内容为被告***在客户面前多次与同事推诿,认定其为一级违规,给予开除处分,留公司查看一个月,以观后效。2020年12月2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办理了离职。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2020年2月工资1981.88元已在2020年3月、4月绩效工资中发放,原告亦认可被告其他月份也有绩效工资。原告认可扣除被告2020年10月工资960元,但主张系因被告违反了规章制度。经本院限期,原告未提交其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组织被告学习的证据。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仲裁时均认可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四叶草公司给***共计发放161904.36元,原告四叶草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称161904.36元中94658.58元为工资,67245.78元为额外结算的项目奖金。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书》、通报、工资条、电子邮件截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00号裁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要求不支付拖欠被告的2020年2月工资1981.88元、10月工资960元,主张2020年2月工资已经在2020年3月、4月绩效工资中发放,其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2月未发放工资金额为1981.88元,除2020年3月、4月外其他月份也有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况,3月、4月的绩效工资金额与其他月份发放的金额差距不大,且未体现补发2020年2月未发放工资的内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3月、4月给被告***发放了2月剩余未发放的1981.88元工资,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公司制度其扣除了被告2020年10月的工资960元,但除通报外未提交被告存在其通报上所述行为的证据,也未提交其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被告学习的证据,其扣除被告2020年10月工资960元应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违纪,公司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在2020年10月19日作出对***开除的通报后并未与被告***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至2020年12月,原告2020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后被告办理了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除提交其作出的通报外,未提交被告***存在其通报中所述行为的证据,也未提交其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被告学习的证据,故双方属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2250元,低于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被告***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00号裁决要求原告给被告补缴社保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其余裁决内容因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2月拖欠工资1981.8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10月扣除的工资96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2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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