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8910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7.65元,减半收取2963.83元,保全费2062.55元,均由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