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838号
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九区7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960225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恒鑫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溪桥村无门牌11(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87124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恒鑫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责任主体有误,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