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尔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某某集体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80号
申请人:徐州安尔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桃园
镇仔仙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08JC3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睢宁县**集体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
地王集镇**尤前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324MA1W98FE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安尔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睢宁县**集体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安尔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睢宁县**集体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0万元(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账号3203240201010000119908)。
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