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初306号
原告: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湖畔之梦11幢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海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长生。
原告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7元,减半收取计7343.5元,由原告云南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宋婕
审判员*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