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4705号
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69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成甦,职务不详。
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