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455号
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69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29弄8号(1-5层)、24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