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219号
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69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创羿(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