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濛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桃商初字第216号
原告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本市桃山区桃北街学府家园4号楼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兴区经济开发区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恒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白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