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26108号
原告: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安屯北街2号院502号楼综合楼部分6层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入职公司。2014年5月14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任职作业部清运司机岗位,负责医疗废物运输货车驾驶等相关工作。公司是从事医疗废物收集清运的国有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承接了北京市部分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和运输保障任务,国家和北京市对行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运输车辆在每个季度均需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专用车辆通行证,才能上路行驶执行运输任务。2019年12月,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对申办货车通行证的单位给予缓办停办的情形通知》,针对货车在路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和整治力度,对发生6分(含)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停办下一季度车辆通行。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2020年1月14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发生6分(含)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严重违纪行为,除了在下发通知前征求职工代表及工会的意见外,还在公司张贴公示并于2020年1月16日在作业部职工微信群中告知了包括***的全部职工。2020年1月18日在作业部召开的全体职工安全会议上,再次对发生6分(含)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培训宣贯,并强调清运司机岗位一岗双责安全责任意识,作为专职司机更应严格守法。在国家、北京市不断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力度下,在公司一再强调清运司机岗位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前提下,在已有职工因违反该规定被公司劝退的情况下,***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于2020年9月4日驾驶公司车辆(×××)违法驶入应急车道,发生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其驾驶的运输车辆2021年第一季度无法办理通行证,导致车辆停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营损失。公司在依法征求了工会意见后,根据违纪事实依法解除了***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实清楚,解除依据和程序合法。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67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以劳务派遣方式入职原告,2014年5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3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45.22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原告主张因被告严重违纪,一方面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导致公司产生重大损失,故依据《员工手册》第三条第三项、第八项,《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二、三项、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关系。具体严重违纪事项是指:被告于2020年9月4日在驾驶公司危险货物运营车辆(×××)执行作业任务时,驾车在五环进入应急车道行驶,被交通监控拍到,交管部门按严重交通违法处理(扣6分,罚款200元)。严重损失是指:通行证是一个季度一办,若6分以上的违章,该车的通行证就要停办缓办,故×××的2021年1月至3月的通行证没有办下来,造成车辆一个季度都无法上路行驶,给原告造成了517772元严重损失。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2009年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培训记录表》《关于申办货车通行证的单位给予缓办停办的情形》(有原件)、《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工作群微信截图及《交通安全会议记录》、《清运工作日志》《工会关于的复函》(有原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其中,《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其中第八条约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十条约定:“第十条,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手册(2009年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第五章第三条显示:“……三、严重违纪: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并给予留厂察看3-6个月(期间工资标准按试用期及按80%计算)或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3.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车辆损坏或超标排放以及浪费原材料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的,无论此损失是否因公司办理保险或其它方式而出现理赔以及理赔金额是否覆盖全部损失,都认定造成了重大损失)。……8.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显示:“会议时间:2019年3月28日,……1.各部门2018年工作汇报。2.审议2018年新修订的《员工手册》,……会议签到:***……”。
《培训记录表》显示:“培训时间:2019年5月17日,……培训内容:《员工手册》2018年版培训。参加人员签字:***。……”。
《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字[2020]1号)显示:“根据北京市交管局《对申办货车通行证的单位给予缓办停办的情形》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名下所有车辆发生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经公司研究决定:……2.驾驶公司车辆(包括运输车、行政车)发生6分(含6分)以上违法行为、人伤交通事故或有责交通事故、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属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除将依据《员工手册》进行相应处罚外,增加停班30天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公司工作群微信截图显示:2020年1月16日上午8:45,“金州**—工作群”中发出《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并表述“各位,一定要按规矩开车,不超速,不违章。”《交通安全会议记录》,显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8日15时,会议主题: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宣读**[2020]1号通知,……”参会人员签到显示被告姓名。
《清运工作日志》记载×××车辆2020年1月至3月运输量,被告以此证明该车辆该期间运输量共计180220公斤,由于被告原因2021年1月至3月该车辆停驶,给公司造成517772元严重经济损失。
《工会关于的复函》载明:“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我会已收悉,经工会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单方面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加盖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你于2020年9月4日在驾驶公司危险货物运营车辆(×××)执行作业任务时,驾车在五环进入应急车道行驶,被交通监控拍到,交管部门按严重交通违法处理(扣6分,罚款200元)。你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制度和通知,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同时因你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下一季度将暂停发放该车辆道路通行证,造成该车辆一个季度都无法上路行驶,给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落款为原告,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
被告对于《劳动合同书》第二页和最后一页签字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签字的时候中间没有内容;对于《员工手册(2009年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关于申办货车通行证的单位给予缓办停办的情形》《工会关于的复函》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培训记录表》《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工作群微信截图及《交通安全会议记录》《清运工作日志》《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认可。
对于原告陈述被告于2020年9月4日严重交通违法事项,被告予以认可,但主张该事项没有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被告亦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式,主张原告清理医疗废物不可能剩下一两天,这辆车没有完成的任务,肯定是另外的车多了,顶多就是有人加班的情况。不可能不处理该废物。原告主张废物均是处理了,但无论原告通过什么方式解决,肯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综合双方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培训记录表》《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工作群微信截图及《交通安全会议记录》《清运工作日志》《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虽然主张在其签字时《劳动合同书》没有内容,但就此未举证,故本院对被告提交《劳动合同书》真实性予以采信。虽然被告对于《员工手册(2009年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关于申办货车通行证的单位给予缓办停办的情形》《工会关于的复函》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上述证据均有原件,且被告就此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根据单位行业性质或岗位特殊性质,涉及与违纪行为恶劣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本案中,被告工作内容系运输医疗废物,有较高的安全责任要求,原告将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
第二,根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在《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安全管理的通知》(**字[2020]1号)中将驾驶公司车辆(包括运输车、行政车)发生6分(含6分)以上违法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载明对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原告提交证据显示该通知和手册亦向被告进行培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原告可作出单方解除。
第三,根据原告提交的《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本院对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会关于的复函》,本院对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过工会的主张予以采纳。
综上,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关于其不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金州**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