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1491号
申请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华域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家营亚广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少红。
申请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司名下价值415934.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财产保全的正确性、及时性与安全性,应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人民西路支行,账号13×××17在415934.7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铮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