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1491号之二
申请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华域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家营亚广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少红。
申请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云0114民初14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财产解除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富滇银行昆明联盟支行,账号92×××91在415934.71元范围内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铮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