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第79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费共计人民币27000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70000.00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司马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