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80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楼华域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顺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011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3***982.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经查,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多案冻结、查封,另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