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楼华城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顺利,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尤**于2018年12月27日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华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华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尤华革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韩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