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2799号
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亿嘉丽都1梯1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戴光荣,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