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10号
申请人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333号亿嘉丽都小区1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人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22167010,收款人为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25日,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朝晖
人民陪审员方九华
人民陪审员连伟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