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4682号
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50103694372625C),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5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方滂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50800757378347D),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276号(商务运营中心)龙工大厦801单元(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
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相关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4元,减半收取19352元,由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文
人民陪审员张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