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78347D,住所地福建省**市**大道276号(商务运营中心)龙工大厦801室(**经济技术开发区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57580022W,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4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给标的款人民币2,022,099元及利息,另承担本案执行费22,6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流县××镇××路××号的房产,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清流县××镇××村××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另查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亦在同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22)闽0423执3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闽0423执3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3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