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3384号 原告: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龙渡广场1幢17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杭州高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