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93号千禧园1栋3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005号调解书,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8888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申请要求本院裁定扣留提取武汉市中心医院账户上的该工程款,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9日向武汉市中心医院送达了上述扣留提取裁定。武汉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已无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工程款以及本案的执行费均由分包单位(即本案申请人)自行承担。
经查明,该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均不在本院所在地,故该案执行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市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范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