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817号
原告: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3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277868XB。
法定代表人:冷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LPA424。
法定代表人:韩晓军。
原告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