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026号
申请人:山东东宝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皇华镇东宝街1号。
被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东宝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302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02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晗
书 记 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