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417号
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LPA424。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球,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27876J。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超元
审 判 员 戚立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福龙
书 记 员 郭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