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东、新农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英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英文,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张英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执63号。2020年7月6日,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20年12月,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执恢11号。因被执行人及被执行的涉案财产在滨州市,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睿
审 判 员 赵海滨
审 判 员 孙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赵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