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