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海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1472号
原告:温州海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62号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210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海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温州海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温州海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蕾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