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602号
原告:***,女,1957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3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钦,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本案由法官助理主持,于2022年8月3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夏钦在线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原告称证据交换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2,000元补偿金,双方就本案没有其他争议,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南
书 记 员 朱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