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

陈自强等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375号
原告:陈自强,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蕾,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纪春妹,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宋睿,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3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忆,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男,公司员工。
原告陈自强、***、陈蕾与被告***、纪春妹、宋睿、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陈自强、***、陈蕾以争议已解决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自强、***、陈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自强、***、陈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自强、***、陈蕾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俊逸
书 记 员 张俊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