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20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3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臻,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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