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8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平利路41弄13号10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居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3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物业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判令:1.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9月成立第一届业委会以来至今业委会换届财务审计结果(含第二届业委会及居委会三年以来代行业委会职责期间动用业主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的财务审计结果)和第三届业委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管理规约》;2.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2007年9月成立业委会至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表决结果);3.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2007年9月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利息等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费、设置广告费、场地租赁收入、地下车库以及其他等经营公共收益)及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凭证;4.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2007年9月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利息收益等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工程审计报告、物业维修更新、维修资金业主年度节存单、债权债务)以及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凭证、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凭证;5.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2007年9月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及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各项决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合同、协议书)及收支账目明细清单和发票原件凭证;6.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在小区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向***出示2007年9月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小区绿化养护回缩修剪、过渡修剪、迁移、砍伐等居住小区绿化调整方案,依法征询业主表决结果,向市或区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行政许可批文,以及与绿化养护单位签订的修剪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5月及2020年9月对小区内1082弄60多棵意**的修剪及2021年小区修缮工程中的绿化调整方案)。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称经审理查明,***与案外人***、**、**系同室房屋产权人,***认为一审法院有泄露其家庭隐私的不当行为;2.***认为上海XX公司未经业主大会选聘从2011年7月至今擅自进入甘泉苑小区违法违规,中山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进入甘泉苑小区亦违规;3.一审法院认为“***已经自认看到过换届财务审计及第一届、第二届业委会成立期间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法院难以支持该诉求”。***至今没有看到过《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以及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书。***认为,一审判决剥夺了法律法规赋予向业主公开公布、查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损害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一审判决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向***公布出示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认为应当公布自2007年9月甘泉苑小区业委会成立以来所有的《物业服务合同》,且甘泉苑小区业委会擅自与上海XX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无效;5.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对公开小区绿化养护………等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该部分诉讼予以支持。而该项诉请中的相关补充协议书及其附件、行政许可批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材料。故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认为一审时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隐瞒了其于2020年9月擅自将60多棵意**砍伐的事实,且其一审时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书涉嫌作假证,2018年5月的过度修剪和砍伐与2019年的树木大量死亡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业委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享有复印的权利;2.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享有复印的权利;3.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利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设置广告、场地租赁、地下车库以及其他等经营公共收益)的收支费用账目明细单、发票原件及其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书、附件,***享有复印的权利;4.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工程审计报告、债权债务法院判决书以及维修施工单)、其工程项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凭证等账目情况,***享有复印的权利;5.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及公共收益分配、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征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及业委会扩大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合同协议书),工作经费的收支账目清单、发票原件凭证及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享有复印的权利;6.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公布并向***出示自2007年10月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小区绿化养护、回缩修剪、迁移砍伐绿化调整合同、补充协议书及附件,向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及其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批复(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5月及2020年9月对74棵意**的“修剪”调整),***享有复印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与案外人**2、**2、**系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即甘泉苑小区的业主。甘泉苑小区自2007年至今,历经三届业委会。本届甘泉苑小区业委会系第三届,于2020年5月30日登记备案。该小区现由中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一审另查明,2020年4月9日,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XX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业主知情权,系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系甘泉苑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
关于诉请一,鉴于***已经自认看到过换届财务审计及第一届和第二届业委会成立期间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至于第三届即本届业委会成立期间的议事规则和规约,甘泉苑小区业委会辩称上述文件尚在制定中,因***无相应证据证明第三届业委会成立期间已颁布了新的议事规则和规约,故法院对该项诉请难以支持。
关于诉请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关乎小区业主利益,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中山物业公司表示,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仅在2011年6月30日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补充协议及附件,且没有对外公开。在***无相应证据证明除该份合同外,还有其他物业合同的情形下,法院仅对***要求对该份合同的相应权利予以支持。
关于诉请三,***要求公开公用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明细单、发票原件,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甘泉苑小区业委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公告栏内已公布了全部账目明细。故对***该项诉请,应予准许。而该项诉请中其他的材料(合同及其协议书、附件),鉴于***无法明确要求公开合同、协议书的具体指向,法院对此难以处理,***可在阅看前述账目明细后再另行主张。
关于诉请四,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其工程项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等账目情况,属于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债权债务法院判决书已在裁判文书网公示,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无须另行公开。
关于诉请五,鉴于该项诉请,均涉及业委会的日常活动及相关工作,允许业主查询上述内容,方能使其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对业委会的运作进行监督,故对***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请六,甘泉苑小区业委会、中山物业公司对持有并公开小区绿化养护、回缩修剪、迁移砍伐绿化调整合同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而该项诉请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及附件、行政许可批复,鉴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相关材料客观存在可供查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材料,故对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布并出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原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二、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布并出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自2007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的利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设置广告、场地租赁、地下车库以及其他等经营公共收益)的收支费用账目明细单、发票原件;三、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布并出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自2007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工程审计报告以及维修施工单)、其工程项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凭证等账目情况;四、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布并出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自2007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及公共收益分配、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征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及业委会扩大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合同协议书),工作经费的收支账目清单、发票原件凭证及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五、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布并出示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自2007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小区绿化养护、回缩修剪、迁移砍伐绿化调整合同;六、***对上述判决主文一至五项资料如需复制,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复印费用由***自行承担;七、对***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一审法院已针对***诉请知情的事项逐项分析并作出相应判决,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认同。现***提起上诉,在其诉讼请求和一审法院已判决支持的判项基础上提出新的主张,要求甘泉苑小区业委会将相应的情况和资料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因一审法院基于其诉讼请求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已保障***的知情权,故本院对***在二审中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俞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