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138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盈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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