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4633号
申请执行人*彩云,女,1981年6月22日生,住苏州。
被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彩云与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第155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加班工资1793.10元、赔偿金7717.15元,返还扣发工资902.33元。因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彩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给付10412.5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412.58元,执行费56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民初9705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1551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