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6民初9705号
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诗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谢继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17.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申请仲裁后,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吴中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有失公正公平。被告作为原告的人事行政经理,不仅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有迟到早退情形,还擅自调整上班时间,将每日工作时间从8小时改为7.5小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极大损害了公司利益。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辩称:其没有见过公司的管理制度,其对违纪内容不认可,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3月19日被任命为人事行政经理。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5天。2018年6月22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7717.15元。
后,被告向吴中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双休日加班费2206.9元、返还扣发的工资902.33元、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500元、补发2018年6月12日转正之后的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差额1250.55元、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补偿期因没有离职证明无法找工作的损失,按每月8000元计算至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2018年9月19日,吴中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1793.1元、赔偿金7717.15元,返还扣发工资902.33元,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讼来院。原告表示对其支付赔偿金7717.15元的裁决有异议,对其他裁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对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入职规定,擅自晚到半小时,每天上班7.5小时,违反了入职时间约定,并擅自指示5月组建的生产部门人员与被告一致,且在员工考勤中未予具体说明,导致其财务部按8小时发放了相关员工工资,造成其严重损失,其依据公司管理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1、劳动合同、员工入职须知、人事任命书、人事行政经理***职务说明书、关于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规定的通知,证明对被告劳动时间、报酬、岗位进行了约定,明确了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开始。被告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出勤和薪酬福利的管理。2、2018年6月的考勤表、公司高管责令整改微信对话、何萌与王磊出具的检讨书,证明被告擅自将上班时间从8小时改为7.5小时,并且原告还有迟到早退情形,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3、公司管理制度、关于公司管理制度评审通过的决议、被告会议纪要及签到表,拟证明被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4点至18点;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至17点30分。考勤弄虚作假,冒领工资者,对员工考勤监管不严出现大面积弄虚作假,造成公司工资发放错误的相关人事行政人员,均予以记大过两次并予以辞退。等等。4、培训计划、考勤表,培训计划中2018年3月13日的培训内容为公司管理制度,该计划由汪承明批准,考勤表显示***20**年3月13日接受了培训,培训计划、考勤表均无***签名。拟证明被告入职后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等,公司管理制度已向被告公示过。5、关于给予***、何萌、王磊等未执行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的处分通报张贴材料,拟证明原告在查清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事实后,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张贴公告。6、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原告自2018年6月26日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事实一: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7日,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将每天工作8小时执行成每天工作7.5小时,且未补班也未向公司报告真实的出勤记录,导致部分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出勤,公司工资计发错误,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违纪事实二:2018年6月17日14:30,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早退,败坏了管理人员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出勤纪律。经质证,被告认为:1、对劳动合同、员工入职须知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人事任命书、人事行政经理***职务说明书真实性不清楚,其没有见过。被告还称原告的工作人员曾告知其早上八点半上班,其为项目组人员,应该八点半上班。2、对考勤表、微信对话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反映此事系其责任造成,公司仅要求其重新做一个上班时间通知。公司不是打卡考勤,考勤表是项目组的张燕制作,项目组负责人吕南南签字。被告还表示其没有见过何萌与王磊出具的检讨书。其最初是八点半上班的,2018年6月8日后改为八点上班。3、公司管理制度、关于公司管理制度评审通过的决议、被告会议纪要及签到表真实性均不清楚,其没有见过。4、培训计划真实性不清楚,其没有见过,考勤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是对被告进行产品知识培训,没有涉及到别的培训。5、关于给予***、何萌、王磊等未执行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的处分通报张贴材料其没有见过,亦没有送达给其。6、其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了公司以电子档发给其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原告表示苏州公司是新建公司,目前由吕南南暂代苏州公司所有管理职责。2017年12月20日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公司管理制度,由于公司没有工会,也没有就此向工会组织报备或审核。考勤表由张燕制作,被告监管,考勤不打卡。
被告表示考勤表不是其制作,为此提供3月份考勤表,证明考勤表是项目组张燕制作,吕南南签字。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3月份考勤表是根据人事行政经理***报上去的考勤数据由张燕制作,吕南南签字,该份证据说明被告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致使原告造成损失,误发工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原告称因被告存在擅自晚上班半小时、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等情形,其依据公司管理制度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培训计划及签到表均无被告签字,被告也否认原告已告知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公布,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告知被告,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17.15元。原、被告对其他仲裁结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加班工资人民币1793.1元、赔偿金人民币7717.15元,返还扣发工资人民币902.33元。
二、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信和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