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耀华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山某某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学院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9-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