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81民初14248号
原告: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耀华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第三人:**,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通机电公司)与被告山西耀华电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露通机电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于同年9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耀华电力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9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2月26日上、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三次审理。原告露通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庭审后均解除代理)、***(第二、三次)、***(第二次)、被告耀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第二、三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通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耀华电力公司支付露通机电公司货款47631332元,并赔偿上述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耀华电力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00元;3.判令***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露通机电公司与耀华电力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LX-20180801001的《购销合同》,约定耀华电力公司向露通机电公司分别采购型号为YHGR-32RL的蓄热电暖器11000台、型号为YHGR-24RL的蓄热电暖器22000台,合同总金额为55748000元。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总额的50%;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总额的40%;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总额的10%。***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对耀华电力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货款到期后两年内。露通机电公司根据耀华电力公司的需求,向其指定的地点陆续共发送型号为YHGR-32RL的蓄热电暖器9794台、型号为YHGR-24RL的蓄热电暖器20214台,共计货款50631332元。露通机电公司多次催促耀华电力公司按约支付货款,耀华电力公司仅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了300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付款期届满后,经露通机电公司多次催要,耀华电力公司仍不支付剩余货款,***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露通机电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耀华电力公司辩称:1.案涉《购销合同》是基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和融资需求签署的虚拟合同,不是耀华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单价高于市场价格2倍,合同总价高***电力公司与天津市政府所签订的煤改电工程(上述蓄热电暖器投入使用处)的合同总价,不合常理,故《购销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露通机电公司供应的蓄热电暖器存在加热管漏电、爆裂、击穿、缺少蓄热砖等质量问题,耀华电力公司已向其发送《紧急状况反馈函》、《加热管质量问题回函》、《询证函》等函件;3.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及**就《购销合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购销合同》引发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4.存在质量问题的蓄热电暖器每年都有大量退回,造成的损失应由露通机电公司赔偿,耀华电力公司拟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还有库存半成品应予处理;5.露通机电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
***辩称:同意耀华电力公司的答辩意见,《购销合同》是以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的行为,其保留向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投诉的权利。
****称:耀华电力公司和***追加其为第三人的理由不成立,凯信公司是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其系朋友关系,露通机电公司和耀华电力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其促成的。本案合同价不存在造假,其提供担保是出于好心,露通机电公司和耀华电力公司的合作在2018年9月底就已经开始,露通机电公司已经开始***电力公司提供电暖器,露通机电公司通过投资人给耀华电力公司提供资金,这期间未签订合同,其是作为协调者及牵线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凯信公司与其是为了露通机电公司的履行而***电力公司提供担保,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签订后,***担心单价过高,其就代表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其内心并不想提供担保,本案具体交易其也没有参与,只是签了担保书。
露通机电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一份,以证***电力公司向露通机电公司采购电暖器用于煤改电工程,并由***为耀华电力公司的付款责任提供担保的事实;
2.送货清单六十九份,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实际交付型号为YHGR-32RL的蓄热电暖器9794台、型号为YHGR-24RL的蓄热电暖器20214台的事实;
3.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电力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0631332元的事实;
4.农业银行电子回单一份,以证***电力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露通机电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的事实;
5.2018年8月15日会议纪要一份,以证明电暖器的加热管为**管系由耀华电力公司指定的事实;
6.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律师费发票十一份,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支出律师费的事实。
耀华电力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购销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单价过高且不真实,对收到电暖器的数量无异议,但其中5000多台缺少内部组件,律师代理费过高,不予认可。
**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耀华电力公司、***针对其辩称意见,共同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7.《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及相应《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系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另案中向法院提交的,由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耀华电力公司签订,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供货的电暖器系用***电力公司承揽的供暖工程,但没有约定单价,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成本价上浮30%供货,故应以成本价核定《购销合同》的单价,但是至今未对成本价达成一致;
8.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公告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露通机电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9.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耀华电力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发给***的会议纪要打印件一份,以证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耀华电力公司是经高管一致同意决定的,并承诺提供资金的事实;
10.《担保书》两份,其中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的一份为照片打印件,系**拍照发送给***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的一份为原件,以证明**作为凯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诺为《购销合同》提供担保的事实,且提到《购销合同》的单价系无效的,据此耀华电力公司才在《购销合同》上签字**;
11.**和***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购销合同》上的单价为虚拟价格的事实;
12.***自制的电暖器单价调查对比表一份、火车票订单详情打印件两份、采购合同三份、付款凭证一份,以证明2018年10月30日至31日***和耀华电力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去河北和天津进行同类型电暖器市场调查,在沧州傲硕机电进行价格调查结果为2.4千瓦电暖器含税价格为每台8**元,此后耀华电力公司为其他工程向沧州傲硕机电购买了同型号电暖器,含税价格为2.4千瓦每台5**元,3.2千瓦每台6**元,与向露通机电公司购买的价格差距近三倍,印证《购销合同》价格为虚拟价格;
13.企业信息登记打印件二份,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和凯信公司是关联公司,**及露通机电公司为凯信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事实;
14.蓟州区2018年“煤改电”工程合同书(附施工方案)一份,以证明向露通机电公司购买的电暖器大部分用于该工程,《购销合同》约定的电暖器价格高于工程总价,故《购销合同》中的价格不是真实价格,且发包方尚未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15.仓库照片四份,以证明露通机电公司为了三季度报,在工程结束后将4000-5000台的半成品放在耀华电力公司仓库,2019年耀华电力公司曾要求露通机电公司拉回;
16.紧急状况反馈函、质量问题回函各一份,以证明因露通机电公司供货的电暖器发生爆管情况,耀华电力公司向露通机电公司反馈质量问题、协商修复方案等情况,至今仍在逐步更换加热管,该费用系耀华电力公司垫付的事实;
17.询证函二份、询证函反馈说明、不良品退货公函及回函各一份,以证明收到露通机电公司的征询函后,耀华电力公司对确定电暖器单价事宜以及加热管质量问题进行了反馈;
18.***提供的价格指导意见一份,以证明***向露通机电公司确认后的单价虽低于《购销合同》,但还是高于成本价40%,耀华电力公司并未接受;
19、关于质量问题的紧急报告、更换照片、维修清单各一份,以证明2020年冬季后加热管又发生大量爆管,因担心诉讼后政府不予结算,耀华电力公司向露通机电公司发函要求接手加热管更换维修,但未得到回复。
露通机电公司经质证,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当时是双方有增资扩股的意向,但是否落实要看后续的合作,露通机电公司与耀华电力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在2018年9月初就开始了,《购销合同》是在2018年9月底补签的,并对单价作出明确约定,耀华电力公司在补签后又提出单价虚高的行为不合理;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公告最后一段内容表明增资扩股的具体方案内容需要后续确定,证实了证据7系意向协议;证据9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证据10真实性无法确认,**虽认可自己出具了该担保书,但不能明确为谁担保,故应为无效,且担保书上的《购销合同》是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并非本案《购销合同》;证据11与其无关,故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2中车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自制表格有异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证明系***制作的,未经过露通机电公司和耀华电力公司双方的确认,向河南沧州傲硕机电采购的电暖器不含蓄电砖、控制器、主线、高硅氧布等组件,价格亦不包含运费,本案《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较长,且含运费,另交易时间不同市场价格存在波动,故不能达到耀华电力公司的举证目的;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凯信公司的股东是露笑集团公司,露通机电公司是露笑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故与凯信公司不是关联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与本案买卖关系无关,耀华电力公司中标的是第六标段,涉及6248户,可向每户收取8300元左右,露通机电公司供货的电暖器单价是每户5000元左右,确有利润空间,总计需要1万多台电暖器,因被告还有其他工程需要使用电暖器,故露通机电公司实际提供了3万多台电暖器;对证据15认为需要庭后核实;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露通机电公司已就质量问题进行回应,虽然电暖器是露通机电公司生产的,但图纸设计、技术支撑、加热管的供应商等是经过耀华机电公司同意的,有相关会议记录证明;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是耀华电力公司逃避合同责任的表现,加热管爆裂的原因在***电力公司,加热管生产商有出具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证据18、19认为与购销合同的履行无关。
**经质证,认为证据8、9、10、12、14-17、19与其无关,据了解***确实是露通机电公司派驻耀华电力公司处的员工;对证据10、11真实性无异议,两份担保书均是其代表凯信公司出具的,在担保书中写《购销合同》无效只是为了打消***的顾虑,内容均系***起草的,其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且2018年12月11日担保书内容中的购销合同实际未签订;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8,认为***是派驻人员,没有权利和职责商讨价格。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11、13、14、16、1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9、12、15、18、19,结合庭审**,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证据9与本案购销合同的履行无关,证据12、18,因***未到庭接受质询,其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证;证据15,露通机电公司在庭后怠于向法庭给出核实结果,故应作不利于其的解释;证据19,结合证据16、17,可以证***电力公司向露通机电公司反馈加热管质量问题,双方就此磋商但未果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露通机电公司为耀华电力公司承接的煤改电供暖工程提供电暖器设备,双方及担保人***为此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编号为LX-20180801001的《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买***电力公司向卖方露通机电公司购买YHGR-32RL型号的蓄热电暖器11000台(1888元/台)、YHGR-24RL型号的蓄热电暖器22000台(1590元/台),合同总价(含税、运费)为557480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总额的50%,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总货款的40%,后续的10%尾款在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即构成违约,卖方可就全款向买方主张权利;货款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买方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0.4‰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特别引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对买方的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若买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卖方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违约责任以及乙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法院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担保期限为买方所有货款到期后两年内;若发生纠纷,违约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减产损失、第三方索赔损失、主张权利的律师代理费用等;整机质保期与甲方使用乙方产品施工项下,甲方与施工项目监管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相同,甲方有义务将约定的质保期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乙方留档备查,如未提供的,视作质保期为(12个月),自甲方签收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解决(人为故意损坏除外)。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露通机电公司共发送型号为YHGR-32RL的蓄热电暖器9794台、型号为YHGR-24RL的蓄热电暖器20214台。耀华电力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了300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过货款。2018年11月29日,耀华电力公司向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紧急状况反馈函》,反映电暖器“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使用至今,大面积出现加热管漏电及击穿现象……基本已可判断为制造工艺问题……我司建议不再使用**科技产品”等。2018年11月30日,露通机电公司***电力公司发送《电热管质量问题回函》称“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司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贵司参考。……如果**找不到问题的原因,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贵司要求用其他供应商的加热管进行替代,考虑到工期紧张,做系列测试的时间不够,我司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跟进。”等。2019年7月23日,露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电力公司发送《电采暖器加热管不良产品退货公函》,要求耀华电力公司将不合格电热管退回。另查明,自加热管出现质量问题至今,一直由耀华电力公司自行负责维修,露通机电公司亦在庭审中认可其从未***电力公司提供过维修、更换服务。还查明,2018年8月15日,在主题为取暖器技术与商务对接的会议中双方明确,“加热管为**管,需要在供应商发货前全检绝缘性能,保证性能达标”。
本院认为,露通机电公司、耀华电力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提供担保的行为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露通机电公司、耀华电力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为耀华电力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系应属有效。2018年8月30日至12月6日期间,露通机电按照合同约定***电力公司送货。上述电暖器安装使用后,大面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耀华电力公司、***据此提出拒付货款抗辩。露通机电公司抗辩以为,电暖器中使用**加热管系由耀华电力公司指定,相应质量问题不由其负责,但根据其提交的2018年8月15日的会议纪要记载“电热管为**管,需要在供应商发货前全检绝缘性能,保证性能达标”,而本案中加热管大面积出现的正是漏电、击穿问题,可以说明加热管未达“全检绝缘”、“性能达标”的约定标准,加热管由露通机电公司进行组装,应由其要求和督促供应商全检,且加热管属于电暖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露通机电公司将其从电暖器的质保义务中剔除,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目的,故本院对露通机电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或行为表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的可能性较高时,在对方恢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耀华电力公司的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然早在2018年11月29日,耀华电力公司就已向露通机电公司提出电暖器加热管大面积出现质量问题,露通机电公司也已在2018年11月30日的《电热管质量问题回函》中确认电暖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虽2018年12月4日至6日期间,露通公司仍***电力公司发送少量电暖器(共计2005台)),但根据耀华电力公司提交的大量维修记录及双方的函件往来可以证实,直至2019年7月23日,露通机电公司仍未能对电暖器加热管质量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且,即使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短12个月质保期计算,露通机电公司也应在此间对电暖器进行免费维修,但露通机电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而是一直由耀华电力公司在负责垫资维修,耀华电力公司据此提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露通机电公司提出的要求判令耀华电力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并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457元,由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