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15号之一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县刘陀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CJNCP5X。
经营者:付翊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员工。
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0UD6U。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康庄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09107K。
法定代表人:杨光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县南小王镇东王各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
经营者:刘彦明,经理。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以下简称佳鑫钢材)诉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启诚钢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6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