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青羊区康庄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
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627号民
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
标的暂计为1268682.19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建有房产,涉及房产
已出售,需分户办证,故土地暂无法查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
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62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
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