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华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麓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6024号 原告:绵阳市华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7074958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麓远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康庄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09107K 法定代表人:***;南充麓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91RWC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华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麓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华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华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